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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華彥羅燦
來源:金誠同達(ID:gh_116bfa8fc864)
案情介紹
2021年3月10日,深圳居民梁文錦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5月11日,法院經審查后依法裁定受理梁文錦的破產申請;6月22日,梁文錦將個人破產重整計劃草案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審議;7月2日,梁文錦向法院申請批準破產重整計劃;7月16日,法院最終批準梁文錦個人破產重整計劃方案并裁定終結個人破產重整程序;7月19日,梁文錦收到法院送達的終結破產程序民事裁定書。
根據公開報道顯示,梁文錦在向深圳中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當時的個人債務總額約為75萬元,個人財產包括36120元銀行存款、4719.9元住房公積金和每月固定工資約2萬元,個人資產顯然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深圳中院受理梁文錦破產重整申請當日依法裁定停止計算個人全部債務利息。根據深圳中院裁定批準通過的重整方案計劃,梁文錦在未來36個月的破產重整期限內,無須清償債權本金以外的利息及違約金等,僅需清償債權本金514,672.36元,破產債權受償率高達88.73%。
法律依據
首例個人破產重整案的主要法律依據為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于2020年8月審議通過并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根據《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在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xù)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qū)的意見》,充分肯定深圳開展設立專門破產管理機構、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實踐探索。深圳也因此成為我國首個率先實現自然人破產制度立法并積極施行的城市。
實際上,在首個個人破產重整案裁定生效前,全國已經有不少地方提出個人破產“第一案”,其中備受關注的是溫州市平陽縣法院于2019年10月依法審結的某破產企業(yè)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該案被稱為是“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但由于當時浙江、溫州等地區(qū)尚沒有關于個人破產的法律制度實踐,溫州的“首例”缺乏相應法律依據,本質上只能算是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合意減免債務的行為,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案件?!稐l例》出臺后,個人破產制度才真正在深圳特區(qū)范圍內實現了有法可依。
律師評析
從《條例》審議通過到首例個人破產案件裁定生效,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實踐探索一直都被備受各方關注。從有關李文錦破產案件的諸多公開報道中我們不難發(fā)現其中的諸多亮點和對中國破產制度完善發(fā)展所產生的標志性影響。
1. 首例個人破產案件中的“效”與“質”
梁文錦申請個人破產案件自5月22日法院裁定受理至7月19日裁定終結,歷時不到2個月,案件辦結速度遠超普通民事案件審結時間。應當說,該案件充分顯現出深圳中院對個人破產重整案件審判實踐工作的重視程度、凸顯法院破產專業(yè)審判能力和審判效率,另一方面也充分契合了債務人迫切希望盡早回歸正常生活、實現“重新再來”的債務危機化解需求,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我們同樣也關注到深圳法院受理個人破產案件中對辦案質量的更高要求。根據公開報道,深圳《條例》實施首月即有260人申請破產,截至目前申請破產案件數量已累計超過600件,但最終成功進入實質審理階段的目前僅有7件,從源頭端嚴格控制案件準入質量;其次,從法院的審判思路上也不難看出,深圳中院引導當事人積極從破產清算轉為破產重整,給予債務人重新來過的機會的同時也力求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不致顯著受損,充分體現側重于實質性化解糾紛的審判理念;最后,深圳中院主動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接受社會群眾的廣泛監(jiān)督,亦凸顯“陽光司法”的辦案理念和效果。
2. 首例個人破產案件里的“小”與“大”
“之前每天都接到催債電話,全家人精神壓力都特別大,現在終于可以松一口氣,有了緩沖的空間?!笔橇何腻\在收到深圳中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時發(fā)出的由衷感慨。梁文錦的故事雖只是萬千個因為生產經營或生活消費導致身負巨額債務、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的自然人中的微小縮影,但卻也正是因為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的實踐使法律給予像梁文錦這類的創(chuàng)業(yè)者重新來過的權利和機會,將司法的陽光照進每一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陰暗生活里。
同時也正因為梁文錦個人破產重整案的裁定生效,使得我國在探索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空白中邁出了一大步。事實上,在2006年企業(yè)破產法起草和審議過程中,個人破產制度曾引發(fā)廣泛討論,但最終仍被立法回避。2007年施行的《企業(yè)破產法》適用對象主要是“企業(yè)法人”,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長期缺失使得破產法無法真正解決債權問題,甚至陷入“救得了企業(yè)卻救不了老板”的窘境,《企業(yè)破產法》也一度被市場稱為“半部破產法”。首例個人破產案件的順利審結,無疑標志著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真正進入司法運行階段,而深圳中院關于個人破產制度的有益實踐必然將會為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寶貴樣板經驗。
3. 個人破產案件中的“喜”與“憂”
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有得利者就必然有失利者,對于“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降低其在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中的失敗成本,讓他們不必擔心創(chuàng)業(yè)失敗后難以翻身的危險,“輕裝上陣”將讓更多人參與到市場經濟活動中,為社會創(chuàng)造更多福祉。然而,在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推行過程中也不缺乏擔憂和質疑的聲音,憂患者認為該制度可能被債務人濫用進行“逃廢債”。
懲戒惡意債務人,寬宥誠信債務人,是個人破產制度立法的基本理念?!稐l例》在內容上規(guī)定了嚴格的破產申請條件、資格準入審查要求和欺詐破產行為撤銷等一系列防范和打擊“逃廢債”行為的配套制度。然而,對于實踐中有經驗的“老賴”而言,通過親屬間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債務履行的行為屢見不鮮,個人破產制度確實能夠有效清理個人資產但卻無法追及債務人轉移資產的行為,因而或可探索建立配偶及家庭其他成員實質性合并破產制度,以最大程度追及債務人的財產,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落實對債務人裁定破產后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積極加強府院聯動,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對破產債務人的經濟活動監(jiān)管,及時發(fā)現并打擊破產欺詐行為;此外,還可以積極探索將破產犯罪延伸至個人破產領域,對于嚴重的個人破產欺詐行為積極訴諸刑事處罰,亦可起到敲山震虎之效。
結語
誠然,首例個人破產案件的順利審結固然值得欣喜,但對個人破產案件審結質量持續(xù)跟蹤評價工作卻遠未結束。對于該案重整計劃表決中持反對意見的普通債權人反對原因的探尋、對破產重整方案監(jiān)督執(zhí)行的實操效果評價、對破產重整執(zhí)行期間的財產信息公開與個人隱私信息保護的協調等諸多問題仍有待進一步關注和研究。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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