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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動產浮動抵押登記后抵押物確定前,能否對抗其他擔保權人?《物權法》時代認為:全部動產特定為抵押物之前,其他擔保物權應優(yōu)先于浮功抵押權?!毒琶窦o要》時代認為登記在先但抵押物未特定的浮動抵押也要優(yōu)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即無論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物是否結晶。齊精智律師提示《民法典》時代認為登記在先的動產浮動抵押,即使抵押物結晶在動產質押公示之后,動產浮動抵押也要優(yōu)先于動產質押優(yōu)先清償。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物權法》時代認為:全部動產特定為抵押物之前,其他擔保物權應優(yōu)先于浮功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67頁。)認為:
在浮動抵押效力順位上,應該區(qū)分浮動抵押轉換為特定擔保之前和之后的不同情況。因擔保權的實行、債務人違約、約定事件、企業(yè)合并或企業(yè)破產等確定事由發(fā)生而轉換為特定擔保,抵押人當時擁有的全部動產才能特定為抵押物。因此,在全部動產特定為抵押物之前,其他擔保物權應優(yōu)先于浮功抵押權;一旦浮動抵押財產特定為抵押物,該浮動抵押權即成為固定抵押,抵押財產的流動性也不復存在,在此種場合,浮動抵押權的效力應當優(yōu)先于在此之后設立的擔保物權以及其他無擔保債權。
二、《九民紀要》時代認為登記在先但抵押物未特定的浮動抵押也要優(yōu)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即無論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物是否結晶。
九民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64.【浮動抵押的效力】企業(yè)將其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后,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并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guī)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yōu)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三、《民法典》時代認為登記在前的動產浮動抵押即使抵押物結晶在動產質押公示之后,動產浮動抵押也要優(yōu)先于動產質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1、上海高院(2017)滬民終287號判決認為:認定完成登記的浮動抵押與質押的優(yōu)先受償效力時,應當按照登記在先原則確定。
動產浮動抵押屬于抵押權的一種,動產浮動抵押登記后即使抵押物確定前(結晶)也要優(yōu)先清償公示在結晶前的動產質押,符合《民法典》的規(guī)定。
2、浮動抵押財產確定與浮動抵押成立沒有必然聯(lián)系。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故動產浮動抵押權與一般動產抵押權的設立規(guī)則相同,即采取登記對抗主義規(guī)則。雖然,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fā)生時確定:……(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但其立法目的是為保證抵押權人需要行使抵押權時,抵押財產應當是確定的。即該條款主要解決的是抵押權實現(xiàn)時抵押物范圍的確定問題,并未將抵押財產的確定與浮動抵押的設立相連結。且從制度功能上看,如果否定浮動抵押登記的效力,將可能導致對抵押財產缺少配套的登記制度保護,不利于推動浮動抵押制度的應用及發(fā)展。故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浮動抵押權,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
案件來源:(2019)最高法民再237號。
綜上,動產浮動抵押登記后抵押物確定前也能對抗公示在后其他擔保權人!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全國專業(yè)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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